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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申报

【事项描述】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依法代征税款,按时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份


2

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且选择报送明细的代征人,还应报送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1份


采用委托代征人直接汇总缴库的,还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4.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