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依法代征税款,按时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 2份 | |
2 | 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且选择报送明细的代征人,还应报送 |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 1份 | |
采用委托代征人直接汇总缴库的,还应报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4.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