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事项描述】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报送资料】
1.按期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应提交: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适用于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地区 | 《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 2份 | |
2.自行结算上年度或缴费终结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应提交: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适用于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扣除项目的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 2份 | |
适用于涉及本期退(补)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人 | 《员工应补(退)社保费明细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 2份 | |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应提交: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 2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