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描述】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报送资料】
适用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2.适用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
2 | 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