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报送资料】
1.清算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2份 | |
2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 1份 |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
3 |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其提供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记账凭证复印件 | 1份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2.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
2 | 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3.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