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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事项描述】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还应报送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在年度中间新开业(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