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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

【事项描述】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