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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A105010)

3.5.1  税会差异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所以,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应视同销售。

(2)会计规定

会计上,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通常情况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也有会计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是借“应付股利”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此时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填报本表。

3.5.2 填报说明

第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第1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