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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207号                    1998-12-0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