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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政发[2005]203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侨政发[2005]203号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侨发[2009]5号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自2009年4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规定,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对华侨定义中“定居”一词作出解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