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票?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开具发票时,有两种方法:
一、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在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
二、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开具在一张普通发票上,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余额为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温馨提醒:
选择第二种方法开具发票的,两张发票上的税率栏应保持一致。
政策依据: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