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发票开具要求?
销售不动产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五款的规定
注:对于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开票,但是参照财税[2016]47号文中“经营出租土地可以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可以得出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的开票要求进行开票较为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