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真伪鉴别
【事项描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法定第三方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别需求。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待鉴别发票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行政执法部门 | 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待鉴别发票复印件 | 1份 | 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 | |
单位介绍信 | |||
申请人为单位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 已实名认证的取消报送 | |
自然人 | 身份证明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鉴定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3.国税函[2008]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