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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事项描述】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纳税人自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07]1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