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人阅读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2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事项代码:61064002,政策依据:财税[2010]4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见附件)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3.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性质代码:6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见附件)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4.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性质代码:6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见附件)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申报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