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10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附件一【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