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3份 | |
2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 1份 |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 | 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1份 | |
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 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1份 | |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 | 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 1份 | |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 | 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期间的任意一个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4.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