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1份 | |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1份 | ||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1份 | ||
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 1份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使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应报送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详见“企业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报告”事项)。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