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以及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及附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1份 | |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1份 | ||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1份 | ||
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 1份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还应报送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详见“企业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报告”事项)。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4.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