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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份


2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规定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报告(详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