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 4份 | ||
2 |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报送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 1份 | ||
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4.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5.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主要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等。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3.财预[2001]5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4.财预[2012]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5.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9.国税函[2002]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退(抵)税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