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报送资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1 |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 2份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4.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5.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