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事项描述】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见附件) | 2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