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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事项描述】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见附件)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