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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发[1986]50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国务院令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