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 |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见附件) | 1份 | 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4.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缴费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发[1996]3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2.国发[2000]41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