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描述】
基金缴纳义务人从事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见附件) | 2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基金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基金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基金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综[2012]34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综[2012]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
【收费标准】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