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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

【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适用于采集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相关基础信息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2份


适用于采集应税固体废物相关基础信息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2份


适用于采集应税噪声相关基础信息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2份


适用于采集纳税人产排污系数等相关基础信息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2份


2.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见附件)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适用于对大气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见附件)

2份


适用于对水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见附件)

2份


适用于对固体废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见附件)

2份


适用于对工业噪声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见附件)

2份


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见附件)

2份


3.除适用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见附件)

2份

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当季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3.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5.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收费标准】

无收费

附件:

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doc

2.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doc

3.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doc

4.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doc

5.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doc

6.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doc

7.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doc

8.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doc

9.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doc

10.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doc

11.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doc

1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