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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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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