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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还应报送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存在减免税情形的,还应报送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