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还应报送 |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存在减免税情形的,还应报送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