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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申报

【事项描述】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行办理车船税申报。

【报送资料】

1.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应报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1份


2

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份


3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车辆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2份


新购置车辆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购买车辆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复印件

1份


2.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

1份


2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份


3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船舶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2份


新购置船舶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已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