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资源税申报。
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水资源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资源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 2份 | |
2.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 2份 | |
2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资源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 2份 | |
3.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4.水资源税纳税人报送资料由试点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3.财税[2017]8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