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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及实木地板等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

(1)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1份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时报送

(2)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4)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5)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6)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2

(1)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的产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2)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4)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5)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6)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3

(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4.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1份


5.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其他类消费税品目包括:

(1)高档化妆品应税消费品,包括各种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消费品包括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璃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3)鞭炮焰火应税消费品包括各种鞭炮和焰火。

(4)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应税消费品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2个子目。

(5)高尔夫球及球具应税消费品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6)高档手表应税消费品包括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7)游艇应税消费品包括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3个子目。

(8)木制一次性筷子应税消费品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实木地板应税消费品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5.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法[20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4.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5.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9.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