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以下客观原因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见附件1) | 1份 | |
2 |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见附件2) | 1份 | |
3 |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 1份 | |
4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纳税人领取《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审核未通过的,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填写申报表。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