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完税凭证数据报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 | 《“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见附件) | 1份 | ||
海关缴款书原件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数据接收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在稽核比对通过后的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扣。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税总发[201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