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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完税凭证数据报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

《“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见附件)

1份



海关缴款书原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数据接收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在稽核比对通过后的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扣。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税总发[201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