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 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 |
2 | 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 原件查验退还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验旧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开具发票作废的,验旧时应提供全部联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