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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2

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原件查验退还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验旧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开具发票作废的,验旧时应提供全部联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