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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统一制定。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试点企业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税总函[2017]579号文件,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