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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备注栏的规定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了解】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