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开票的品名总的原则是建议不粗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末级编码对应的商品名称。
(1)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形状或载体较为明确和具体,可以用编码表,比如“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等。不能用笼统的概述,比如商品、原材料、办公用品、日用品、蔬菜、食品、农产品、XX一批。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税收编码上来看征税范围不多,只有“污水处理劳务”、“修理修配劳务”等8个末级编码,并且内容分类的商品名称区分相对清晰,因此可以直接用于开票品名。
(3)销售服务:品名要能表述清楚具体业务,建议不粗于税收编码中的商品名称,也可以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细化,比如住宿费可以写“住宿服务”或“住宿费”,餐饮费可以写“餐饮服务”或“餐费”;但是像“服务费”、“管理费”、“劳务费”等模棱两可、含义不清楚的品名,尽量要避免。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购买的办公用品,收到发票品名能否是“办公用品”(通用问题)
解决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据实开具发票,票面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