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人阅读
不得开专票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财税[2016]36号第七章 五十三条)。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附件2)。

(6)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3]106号)。

(7)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提醒】出口货物劳务适用退(免)税、免税的政策的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8)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