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卷票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目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卷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