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如下: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⑥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