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小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等。
(4)存储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也计入其他应收款。
(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小企业应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数额,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减少数额,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