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金及附加
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通过管理费用核算,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至此,所有应交的税金及费用,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同时,将日常经营活动应负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应交的税金及费用放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下核算。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本次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相比较而言,“税金及附加”科目比调整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