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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

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具体内容: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⑥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⑦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这一收入原则表明,小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有两个条件:一是物权的转移,表现为发出商品;二是收到货款或者取得收款权利。这两个标志是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小企业的最直接的标志。小企业销售商品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发出商品通常是指小企业将所销售的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已经提取了所购商品,但所售商品是否离开企业并不是发出商品的必要条件。

需要注意,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企业会计准则》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更为严格。《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才可以确认收入: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2-1】甲企业于20×3年9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该货物已经发出。在销售前,甲企业就已经知道乙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然而,出于减少存货积压,同时维持与乙企业合作关系的考虑,甲企业仍将货物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

在该例中,乙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所以甲企业没有收到货款或者取得收款权利,该项销售不符合小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只有当乙企业的资金好转,才能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通常情况下的销售

小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时,应该按照已经确定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和代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代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在确定收入当时或者期末(月末),按已销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小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按相关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月末,可以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该无余额。

【例12-2】甲公司是一家小企业,于20×3年8月1日向乙企业销售了一批商品,该商品的生产成本为2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为320000元,增值税额54400元。乙公司收到该商品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支付款项。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37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00

   贷:库存商品250000

(二)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销售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小企业经常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问题。当遇到这些问题时,应当分情况处理。

1.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是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照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11天至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照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购货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应当冲减财务费用。小企业应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的账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例12-3】甲企业在20×3年4月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款

为100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甲企业已经开出发票并发出商品。根据合同约定,产品赊销期限为30天,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的现金折扣时不包括增值税。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甲企业于4月1日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乙企业在10天内付款,可按照2%得到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为100000×2%=2000(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5000

       财务费用2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3)乙企业在10天到20天内付款,可按照1%得到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为100000×1%=1000(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6000

      财务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4)乙企业在21天到30天内付款,无法再得到现金折扣。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2.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根据购货方不同的购货数量而给予不同的折扣比率。例如,有些小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多买商品,规定一次性买10件及以上可以给予10%的折扣;有些小企业为了尽快出售残次品或者即将过期的产品,采取降价打折销售。

由于商品标价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为双方的实际交易金额。因此,与现金折扣不同,小企业销售商品采用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业务并不影响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2-4】甲企业促销一批A商品,原价为50元/件。甲企业规定,如果一次性购买500件以上,将提供1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税率为17%。乙企业一次性购买了1000件A商品,符合商业折扣的条件。则甲企业开出发票上的销售价格为1000×50×(1-10%)=4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000×17%=7650(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发生在销售确认之前的折让,其处理方式相当于商业折扣,只要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即可。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2-5】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了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乙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甲企业的商品不合格,遂要求甲企业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甲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取得了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5850

(三)涉及销售退回的销售

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小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对于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进行会计处理。

(2)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对于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应按冲减的销售收入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单独计算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本月销售商品尚未结转成本的,也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减去。如果该项销售发生了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例12-6】甲企业在20×3年5月10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B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是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销售成本为20000元,货款已收回,并于20×3年5月30日存入银行。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企业退回,甲企业当日支付有关款项。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5月10日销售实现时,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2)5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时,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58500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20000

(四)托收承付方式下的销售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

货方验单或验货后向开户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行为。小企业在办妥托收手续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因此,销货方应该在办妥了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例12-7】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C商品,生产成本为20000元,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合同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甲企业按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产品后,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五)涉及预收款的销售

预收款销售是指小企业在商品交付之前按合同约定先收取部分货款作为预收款的销售方式。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交付商品和收到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但是小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应当在小企业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应该确认为负债。

【例12-8】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采用预收款的方式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该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00元。根据协议内容约定,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乙企业应该在协定签订日预付50%的货款,剩余50%的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企业会在收到全部货款后给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预收50%货款时,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预收账款58500

(2)收到剩余货款并发出商品时,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58500

      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库存商品50000

(六)委托代销方式下的销售

小企业委托代销新产品,往往将新产品委托代理商代销,待商品销售后再结算货款。小企业进行委托代销时,往往要事先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合同上注明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以及商品的质量和保管责任。委托代销商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委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赔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2-9】甲企业委托丙企业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是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企业无关。这批商品均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2.支付手续费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12-10】甲企业委托丙企业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发出,每件成本60元。合同约定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丙企业收取手续费。丙企业实际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企业收到丙企业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企业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不需要核算。

(2)收到代销清单时,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丙企业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借:销售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1000

(3)收到丙企业支付的货款时,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700

   贷:应收账款10700

(七)涉及以旧换新的销售

如果商品涉及以旧换新的方式取得收入,则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货物与收回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12-11】甲企业积极响应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倡导的家电以旧换新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家电的以旧换新业务。20×3年5月,甲企业共销售洗衣机100台,每台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4000元,每台销售成本为2500元。同时回收100台旧型号洗衣机,每台旧洗衣机的回收价格是468元(含增值税),款项均已收付。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3年5月,甲企业销售洗衣机100台。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00

  贷:库存商品——洗衣机250000

(2)20×3年5月,甲企业回收100台旧洗衣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贷:银行存款46800

(八)特殊方式下的销售

1.采用产品分成方式销售

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的时刻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销售,但货款按期收回的销售方式。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从理论上讲,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入的确认应充分考虑时间价值。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3.商品需要安装检验的销售

如果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应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