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本科目应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长期应付款”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应付款项,借方表示小企业归还的长期应付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长期应付款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例10-31】某小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项机器设备,购买价款为150000元,约定3年期等额付款,每年年末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已支付。另外,用银行存款支付了运输费、途中保险费、调试费等共计3000元。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机器设备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5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长期应付款150000
银行存款28500
(2)每年末偿还该长期应付款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付款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