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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劳务接受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如收到销货订单时存入的保证金或定金、预收的租金或利息等。尽管小企业已收到这些款项,但因小企业并未实际提供有关商品或劳务,故不能确认为收入,而是作为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与应付账款不同,这一负债不是以货币偿付,而是以商品或者劳务来清偿。

小企业应设置“预收账款”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预收账款数额和购货单位补付账款的数额,借方登记小企业向购货方发货后冲销的预收账款数额和退回购货方多付账款的数额,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该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预收账款不多的小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其所发生的预收货款,可通过“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核算。

预收账款期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列示项目为“预收款项”,列示金额为“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和“应收账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之和。

预收账款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小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3)收到购货单位补付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向购货单位退回其多付的款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0-6】20×3年6月8日,新华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企业)与东方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新华公司向东方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该货物金额20000元,增值税3400元。

东方公司先付全部款项的20%,余款交货后付清。20×3年9月6日,新华公司向东方公司交货,并收取余款。新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3年6月8日,新华公司预收20%货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680

   贷:预收账款——东方公司4680

(2)20×3年9月6日,新华公司向东方公司交货,确认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东方公司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3)20×3年9月6日,新华公司收到余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8720

   贷:预收账款——东方公司1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