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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得项目

在2018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线访谈活动中,有网友提问: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针对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进行了相关解答。

叶霖儿表示,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以及“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看出,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以及经营所得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而对于纳税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未规定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