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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55号                     1994-12-0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函[2008]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自2008.10.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法规,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13号文件的法规执行。

附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