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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84号                      1994-03-2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失效。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条款失效]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1.湖北巴东卷烟厂2.四川巫山卷烟厂3.广西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