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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财税315号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315号                    1986-11-1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92]财税字第16号 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批准。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各地反映报批手续层次过多,不利于引进外资工作的开展。鉴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财政部曾作过规定,政策界限比较明确。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八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加速折旧问题第一款规定的,可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上述文件第二、三款规定的和其他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企业,仍按原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