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财税字第80号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全文失效]
2018-12-29 发布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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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全文失效]
[82]财税字第80号 1982-03-1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